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要么是企业小白领,要么就是一般的“蓝领”。但近年来,中高层管理者,甚至股东老板也开始加入维权队伍,各种不同的诉求更是层出不穷。昨天,天宁法院审结了一起主角为行政主厨的劳动合同纠纷。
市民老李说,他在餐饮行业已工作10多年,颇有一点小名气。2015年5月,天宁区一家大酒店将他招至麾下,许以行政主厨的职位,并口头承诺月薪2万元。他工作兢兢业业,双休日也经常在厨房忙碌,可工作3个月,酒店却分文未付。他向酒店嘀咕了几句,酒店居然将他炒了鱿鱼。
老李实在气不过,2015年8月,他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可是,酒店彻底“抹杀”了老李的存在,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也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2015年9月,老李向天宁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酒店赔偿3个月工资,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两倍工资等各项损失近14万元。
尽管酒店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未有书面合同做证。但法官认为,根据老李与酒店管理人员的通话录音及健康证体检登记表、告知书原件,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其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再者,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照此规定,酒店并未提供其掌握管理的反映其所有员工情况的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记录等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差问题。用人单位自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对照规定,酒店应当支付老李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补差,具体金额为4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酒店支付老李工资6万元,双倍工资补差4万元,以及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近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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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管人员本身与雇主的密切联系和信任关系,或者由于是公司的求贤若渴而将高管人员招致麾下,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问题往往通过口头约定,或仅签订一份内容不明的聘任书,缺乏一般员工的劳动合同等基本的书面协议,一旦信任纽带断裂,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有效的书面合同予以限制。
为了避免劳动争议,公司在与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与聘任期限相对应。特别是针对在任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作出特别约定,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
此外,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一般来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比较弹性,存在大量加班的情况,但公司在给其劳动报酬中已经考虑这方面的因素,因此,很多公司会在规章制度中有“部门主管以上的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之类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