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采购权的控制对业主和管理方都是很重要的。一般而言,采购有两个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一为质量,二为价格。对管理方而言,其最关心的问题是保证采购的产品要符合自己的所谓“品牌标准”,也即管理方有可能在上述两个因素中相对而言更关心质量。对业主而言,其最关心的问题是保证采购的价格是合理的、经济的,业主在上述两个因素中对质量的控制可能没有对价格的控制那样敏感。当然,无论是业主还是管理方,实际上都想获得一个合理的价格但同时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但双方对质量控制以及合理价格的理解和要求是很难达到一致的。
鉴于以上“不可调和”的矛盾,在酒店管理合同的谈判中,双方都为争夺采购权的控制而打得不可开交。对目前在中国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一线和二线国际酒店品牌的酒店管理合同的有关条款总结归纳可知,品牌越奢华,管理方对采购权的控制欲望越强烈。
管理方的观点
管理方对采购权的强烈控制欲望具体表现在如下列举的类似条款中:
业主应该授权管理方控制管理方认为对经营本酒店必要或适宜的所有家具、装置及设备的采购或租赁;但若前述采购或租赁的预计年度总支出超过××万美元的,需征得业主的同意……;
管理方应有权控制管理方认为对经营本酒店必要或适宜的所有软件、硬件的购买或租赁……;
管理方应有权以业主名义及代表业主,监督、指导及控制购买所有易耗品及服务的协议和定单……但是该等协议或订单的期限超过一年的,需征得业主同意……;
管理方或其关联机构可自行酌情决定为本酒店制订家具、装置及设备、易耗品的采购计划…… ;
管理方保留将家具、装置及设备、易耗品出售给其他人士及指定其自己或其任何关联机构为任何家具、装置及设备、易耗品的唯一供应商的权利……而相关价格及条款应一般地反映竞争性市场费率……;
管理方有权向业主收取采购费,但前述采购价格和采购费需满足可比总成本测试的要求……
从以上的条款分析可知,管理方的立场主要如下:
(1)对酒店的所有家具、装置和设备、易耗品以及相关服务都试图百分百地控制;
(2)超过一定数额(譬如有些管理公司要求是30万美元,有些要求是20万美元)或一定年限(如超过一年)的采购合同,可由业主批准;
(3)管理方保留指定某一供应商为唯一供应商的权利,其理由是为了确保采购达到品牌标准;
(4)管理方有权就其所为的采购收取采购费(通常为5%),但采购价格加上采购费之和不能超过业主能从公开市场能获得的价格条件。二、业主的观点
从业主的角度出发,管理方的上述立场是不可以全部接受的,比较合理的要求是:
(1)易耗品的采购可以考虑适当授权给管理方去负责。易耗品的采购可以考虑适当授权给管理方去负责,但年度采购超过某一适当数额的,应该由业主批准。至于何等数额为适当数额,要由业主根据其酒店的实际情况及业主自身的财务控制实践制定,并无统一额度。但很多管理公司所要求的超过20万或30万美元以上的额度明显是不合理的,上述额度的采购在一般的酒店里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业主对资本性采购应该实施较为严格的控制。
考虑到资本性采购对业主的重要性,业主对资本性采购应该实施较为严格的控制。事实上,大部分业主都认为业主应该自己对资本性采购负责。但问题是,有些业主对类似采购可能并不具备丰富的渠道和经验,从而导致最后的结果差强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