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杨皓楠 于 2016-11-27 00:40 编辑
案例: 20××年7月19日,一纸投诉书递交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北京华侨大厦无故多收客人以一天的住宿费,而投诉人则是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谷先生。谷先生说,这次来北京出差之前,他通过一家订房中心预定了7月16日至7月19日北京华侨大厦一间客房,由于飞机晚点,他于7月17日凌晨1:50才抵达北京华侨大厦,所以,他不应该支付16日的房费,而酒店则坚持收取了他16、17、18日的房费,因此,谷先生要求华侨大厦废止“不合理、违法”的规定,公开向广大游客道歉,退还多收的房费,并要求赔偿他因处理这一纠纷造成的误工、交通、文印、邮电等损失费用600元!而店方则认为,谷先生16日半夜抵达酒店,理应收取16日的房费,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酒店业的经营特点和规律,因此,无法接受谷先生提出的一系列要求。 广东金融学院2015级会计系杨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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