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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6日的房费该不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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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26 15:5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皓楠 于 2016-11-27 00:40 编辑

案例:
20××年7月19日,一纸投诉书递交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北京华侨大厦无故多收客人以一天的住宿费,而投诉人则是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谷先生。谷先生说,这次来北京出差之前,他通过一家订房中心预定了7月16日至7月19日北京华侨大厦一间客房,由于飞机晚点,他于7月17日凌晨1:50才抵达北京华侨大厦,所以,他不应该支付16日的房费,而酒店则坚持收取了他16、17、18日的房费,因此,谷先生要求华侨大厦废止“不合理、违法”的规定,公开向广大游客道歉,退还多收的房费,并要求赔偿他因处理这一纠纷造成的误工、交通、文印、邮电等损失费用600元!而店方则认为,谷先生16日半夜抵达酒店,理应收取16日的房费,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酒店业的经营特点和规律,因此,无法接受谷先生提出的一系列要求。
广东金融学院2015级会计系杨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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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00:35: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分析 16日的房费应当收取

本帖最后由 杨皓楠 于 2016-11-27 00:37 编辑

案例分析:
    这是一桩旅游消费者和旅游住宿企业之间因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住房纠纷。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这种旅游消费者、经营者、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因此,为了确保各方的权利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相关的法规用以规范和调节旅游经济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于2002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一项法律规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第四条规定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2010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法院支持。
    由以上法律法规支撑,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在顾客办理预订手续的时候,明确规定办理入住时间,以及最晚到店时间,为顾客预留房间,双方应当协定好一方违背合约相应的退费缴费事项,让双方拥有共同的知情权。作为旅游者,应当认真参阅入住酒店注意事项,因不可抗力造成入住时间晚点,应参考计费标准,属于当日计算费用因交当日住宿费,属于非当日费用可要求管理者退还,按照标准酒店以“间/夜”收取住宿费用,按照行规中午12点到次日中午12点算作1天;中午12:00到18:00算作半日,18:00以后算作过夜。所以案例中谷先生凌晨入住应当计算费用,酒店主要经营的就是过夜房,所以凌晨入住与别人先你于中午12:00入住一样,都是到次日中午12点算1天,按天收取住宿费用,缴纳16日的费用。
广东金融学院2015级会计系杨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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