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近年来有关“12点退房”以及酒店收取“开瓶费”问题,我的观点是:
1.“12点退房”以及酒店收取“开瓶费”等问题属于矫枉过正。有关部门和一部分消费者无视国际惯例和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在这一问题上的纠缠属于过度维权。他们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发动媒体和社会舆论,对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守法经营的饭店等旅游企业狂轰烂炸,使旅游企业有苦难言,已经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这种片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对旅游企业是很不公平的,旅游企业有苦难言,有委屈不敢言,也无处诉说,他们寄希望于有人能够代表他们说句公道话,但是在一边倒的社会舆论和强势媒体面前,没有人或组织(包括政府在内)能够或敢于代表旅游企业说句公道话。
2.国际惯例应该受到尊重。国际惯例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遵循行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自然形成的行业惯例和规范,是符合市场经营和行业发展规律的,应该得到尊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更应该尊重这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形成的惯例和规范,这样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加速与国际接轨。实际上,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立法都要考虑和尊重国际惯例,不符合国际惯例、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一些法律条文都应该即时加以修订。
3.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不能只听一方之言。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不收“开瓶费”,将“12时退房”改为“晚上6点退房”,甚至住酒店不要钱,当然个个高兴,但是谁又考虑酒店的利益呢?如果酒店的合法、合理利益得不到保障,谁愿意经营酒店呢?结果,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
4.酒店是否“12时退房”、是否“收取开瓶费”,属于酒店的经营自主权,只需要明示即可,酒店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和竞争需要,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机构都不能、也不应干涉酒店的这一权利。
附: 对酒店收取“开瓶费”问题的再认识--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