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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餐厅禁止自带酒水是不合理的,理由有二:
第一,从消费者及餐厅的角度,禁止自带酒水是一种强制行为,没能给交易双方提供自主行使一定的协商、谈判的博弈空间和机会。餐厅制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不但没能迎合消费者去餐厅寻求一种便利、舒适、愉悦的心理感受,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排斥和抵触心理(不单单是价格水分过大,光是这种强制的方式就会造成抵触心理)。相反若餐厅和消费者自由协商决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便最大程度的迎合了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产生良好的评价,提高了餐厅的声望名气,增加了餐厅的竞争力。因此,禁止自带酒水的行规不仅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和经营环境,反而恶化了餐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关系,还伤害了餐饮企业的品牌利益。
第二,从法律的角度,酒店设置的告示,其实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不能对消费者起约束作用,于消费者如形同虚设。而且,餐厅禁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自主决定消费场所、决定是否自带酒水和选择经营者的菜点服务还是酒水服务等。且不说它合法与否,餐厅的这种侵权行为就不利于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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