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商家做出这种规定合法吗?最高院今年二月份表态,餐厅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选定某一家饭店进行消费是“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体现;而选择自带酒水是“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体现。从这个层面看,经营者是无权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
然而,我认为,消费者在消费时与经营者形成了契约关系,合同订立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只要商家提前尽到告知义务,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进行该项消费,即视为对该要求的知情与认同,遵循了诚实守信和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针对最高院认为禁带酒水是“霸王条款”的表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否定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体现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重、更加注重实质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追求公平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重、更加注重规范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兼顾、更加注重契约正义的现代契约精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我认为,在市场可以自我调节的范围内,政府不应该过度干预,“有形的手”过度干涉会导致市场调节的失灵。店家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正常的竞争行为,至少就目前来看,并未在行业内形成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有的饭店禁止自带,有的饭店允许自带,这样无形中在饭店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消费者进行自主选择,选择对自己有益、优质、划算的服务,不适应市场的店家就被自然淘汰。
综上,我认为,饭店可以规定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但是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尊重顾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