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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分析讨论-广东金融学院 江悦 [打印本页]

作者: suki123    时间: 2016-12-12 22:52
标题: 案例分析讨论-广东金融学院 江悦
16日凌晨1点,值班经理李经理的电话响了:“李经理,不好意思,这么晚了还打扰你,1516房的客人在这里吵了一个多小时了,要求给予重新做房卡。”做房卡不是很简单吗,为什么还要搞的这么复杂?服务员有补充到:“客人的房费已经欠了900多元了。”付钱住房这是天经地义的,李经理想可能是信用卡消费的,就问:“是什么单位的?叫什么名字?”没想到她们不知道1516房客的名字和单位。问题还真不简单。于是李经理急忙来到前台。 问:“姓名和单位,不是有登记的吗?” 答:“是我们的协议单位某公司张先生带来的,住房是他登记的,而入住的是这两位。” 问:“既然是张先生登记的,你给他们住不久行了吗?” 答:“张先生8日已有留言,如果‘有人问这房间,就说已经退了’。” 问:“他们是几号住进的?” 答:“6日住进来的,13日张先生和和这两位客人各付了一半的房费。一直以来,张先生是用信用卡付房费的。” 问题的来龙去脉总算有了端倪:6日张先生登记了1516房,给了有业务关系的这两位客人住。8日已经有留言,如果“有人问这房间,就说已经退了”,13日张先生和这两位客人各付了一半的房费。16日房卡到期,并且已经欠了900元,这俩位客人又不肯付房费,还要继续住房。 请分析酒店方的过失和正确之处以及处理方法~!

作者: suki123    时间: 2016-12-12 22:52
评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交易都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客人从入住登记住宿的天数、房形、付款方式……等,予付了房费到给客房的钥匙,就已完成了住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合同的要约——与客人订立的条款是应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的。假如我们对客人的要约的变更随便处置,那么,处于被动地位的一定是饭店。从这一次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
1、住的人和登记的人不一至,这是要约不严密。开始不知道,那么13日两方各付一半房费时就应该了解清楚,或者对这些业务关系的客户,问一问是不是自己住也是必要的。假如发生意外,受约方很难说得清楚。
2、客人的留言是要约的中途的变更。应该弄清楚留言人的具体身份,最好要有有效证件或有效证据。像这一次张先生硬说没留言,(其实,从8日的留言和13日的各付一半房费,也没有注明以后住几天这几点看,他是不情愿给这两位客人住的)饭店也无言以对。假如当时张先生亲自到总台承诺,并弄清是否指这两人;或者13日两位各付了一半的房费时,再把付费的方式,住宿的天数,住宿的人一一登记清楚;再或欠900元后,联系登记者张先生付款;那么,以后的问题都不会发生。
3、当班的服务员要把住房合同要约的变化,记录清楚,并交代注意的事项。后一班服务员上班前要认真阅读当班的记录,不明的地方,要马上追溯,弄清缘由,信息的传递才会真正的发生作用。
4、要加强总台员工的法制意识的教育,总台的操作程序、服务意识和员工的法制意识是两码事。只有把这两样都做好,才会产生最大的效益。现在员工的流动相对较大,法制意识的教育尤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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